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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灵武市、隆德县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省级督导评估结果的公示

发表日期:2024-12-12

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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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教育部《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》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〉的通知》相关规定,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24年12月2日—6日,对灵武市、隆德县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建设工作进行了省级督导评估,认定为基本合格,拟向教育部申报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(市、区),申请国家督导评估认定,现予以公示。

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,请以电话、邮件等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。

电话:0951-5559047

邮箱:15595446555@163.com

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2024年12月12日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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